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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訊息描述: 2019流行產品限定產品2019熱銷商品必看好書不能不逛省錢限時下殺20歲的年紀,前途無限,該下的決定是︰我要怎麼活?到哪裡過活?過什麼樣的生活?瑪麗.保羅,一位20歲的德國女孩,因為體內那股尋找自我的渴望,積極的想探求未來的方向,於是訂下了一個計劃︰她要走遍不同的國家,希望寫出各地年輕人的生活,也想要和他們一同分享生命經驗,紀錄他們的想法、情感和際遇,描繪出一個時代、一個世代的故事。在獲得出版社贊助旅費後,她獨自開始這段為期九個月、遊歷8個國家的旅程,深入體驗這些日子的點點滴滴,認識形形色色的年輕人──穿梭各大舞場的阿根廷女舞者、美國的電腦億萬富翁、越南的飆車少年、因戰爭與荷蘭男友分隔兩地的以色列女孩──也在古巴譜出一段刻骨銘心的異國戀曲。這不僅僅是瑪麗的成長之旅,也勾勒出這個世代年輕人的生存之道。作者簡介瑪麗?保羅 (Marie Pohl)1979年生,住過漢堡、紐約、馬德里。在國外唸完高中後,曾做過電影場記、翻譯、導演助理、演員。之後她有了撰寫這本書的想法。現居於柏林。譯者簡介劉燈中央大學英文所碩士。著有《背著電腦,去歐洲流浪》,譯有《咖哩香腸之誕生》(台灣商務)、《管理火星人的女人》、《盲人星球》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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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訊息簡述:
作者: 瑪麗‧保羅
新功能介紹- 譯者: 劉燈
- 出版社:台灣商務
新功能介紹 - 出版日期:2005/10/01
- 語言:繁體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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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觀光真賣淫 陸籍女稱「找朋友喝酒」 | 情慾犯罪 | 社會 | 聯合新聞網
台灣開放東南亞多國搶先看省荷包免簽政策實施以來,有不肖業者以「短期自由行觀光名義」藉機招攬東南亞女子來台從事賣淫、陪酒等非法活動;大陸女子也同樣來台假觀光卻從事性交易。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花蓮縣專勤隊,昨晚間聯合花蓮縣警察局玉里分局,針對轄區易暗藏春色抗漲團購人氣產品場所掃蕩臨檢,現場查獲3名大陸女子坐檯陪酒及1名非法雇主。花蓮縣專勤隊表示,3名陸籍女子查出皆持觀光簽證,其中一人簽證更逾期,陪酒行為明顯違反來台目的。在警方現場詢問時都否認是在陪酒,辯稱是找朋友喝酒,事後調查原來女雇主也是陸籍,不過已取得台灣身分證,可以說是同鄉介紹工作,今日將雇主與陸客移送移民署偵辦。. } }); } 花蓮縣專勤隊副隊長陳文良表示,專勤隊除將常態性清查轄內外籍人士易聚集滋事及不法活動處所外,未來持續結合轄區各治安團隊,針對縣內各治安熱點如按摩店、坐檯陪酒KTV、美容護膚店或一樓一鳳式的旅宿業等,不定期執行大規模聯合掃蕩勤務,。呼籲來台觀光外籍人士,切勿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或工作,否則將依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等相關法規嚴優惠專區流行處,也請民眾勇於檢舉類似不法情事。另移民署正進行「擴大逾期停(居)留外來人口自行到案」專案,至6月30日截止,期間簽證已逾期自行到案者,僅需繳納逾期罰鍰新台幣2千元後得免予收容自行離境,且減免「禁止入國」管制時間,鼓勵逾期停(居)留人士把握期限儘速到案辦理。超實用購買移民署花蓮縣專勤隊聯合玉里分局警力,查獲3名陸籍女子陪酒。圖/移民署花蓮縣專勤隊提供 分享 facebook 警方查獲3名陸籍女子持觀光簽證來台陪酒。圖/移民署花蓮縣專勤隊提供 分享 facebook 陸籍女子否認陪酒,只說是找朋友喝酒。圖/移民署花蓮縣專勤隊提供 分享 facebook
【專欄】酒駕致死該不該以故意殺人論
面對酒駕致人於死的案件頻傳,法務部正研擬修法,並考慮對酒測值達一定數額以上者,視同具有殺人之不確定故意,期能保護大眾的生命安全。惟如此的作法,能否有效嚇阻酒駕,不得而知,卻必紊亂現有的刑法規範體系。
在2013年,為使取締酒駕的標準客觀化,就於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明訂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而駕車者,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於第2項,對於酒駕致死的法定刑,也從原來的1到7年有期徒刑,提高至3到10年有期徒刑。
而在如此的修法下,雖然警察取締酒駕的案件,並無明顯增加,即在每年10萬件至11萬件間徘徊,但在酒精濃度標準客觀化後,警察移送檢察官的案件數,就突破六萬件。同時,每年酒駕致死的人數,也從2012年的375人,逐年下降,至2017年降為87人,而2018年,則略微上升至100人。顯見,將酒測值標準化後,雖然取締案件並未減少,但死亡人數卻有大幅降低的趨勢,是否與重刑化的政策有因果關係,就值得進一步探究。
不過,如此的加重,對於致人於死的部分,仍是以過失看待,那就產生一個問題,即在酒精濃度超高或者一再酒駕的情形,因此所造成死亡結果,難道不能算是殺人故意嗎?這其中的關鍵,就在於刑法的不確定故意與有認識過失,到底如何區分。
所謂不確定故意,依據刑法第13條第2項,就是對犯罪事實有預見,且對於結果發生無違背行為人的本意。至於有認識過失,依據刑法第14條第2項,對犯罪事實有預見,但於結果的發生,卻違背了本意。也就是說,兩者的區別,不在於有無預見犯罪事實,而在最終結果的發生,是否違背自己的本意。惟是否違背本意,乃存在於人的內心,於具體案件,還是得依靠客觀事證來判斷。而因酒駕的場合,即便駕駛者對於極高的肇事可能有所認知,但除非有超越一般人合理懷疑的證據,來證明對撞死人的結果為其所欲,否則,就只能算有認識過失,也是目前司法實務面對酒駕致死案件的處理常態。
毒駕、超高速駕駛如何比照立法?
既然,刑法第185條之3第2項的酒駕致死罪,似乎無法有效防制悲劇的發生,且不確定故意與有認識過失的區別,即是否違背本意,本就要審酌客觀情狀,那是否將一定酒測值以上者,直接立法視為不確定故意,並以刑法第271條第1項,即法定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的殺人既遂罪論處,既比現有的刑罰重,又有一致化的標準。
只是到底要以何等酒測值為標準,勢必就有爭執,亦嚴重侵蝕司法者於個案差異而須為不同對待的判斷餘地。尤其每個人的身體狀況不同,且警察實施酒測屬隨機,硬性規定酒測值,並擬制為不確定的殺人故意,先不論酒駕者會否想方設法拖延酒測時間,恐連警察、檢察官,甚至是法官,都會用盡辦法來為其脫離這個酒測值。而一旦立法,如將呼氣酒精濃度訂為千分之0.75以上,則於酒測超過此標準,卻未肇事的場合,是否也該以殺人未遂罪論?此外,同屬危險駕駛者,如毒駕、超高速駕駛等等,又該如何比照立法,肯定也是一大疑問。
總之,如果認為對酒駕的刑罰不夠重,是否就得於刑法中,另行開闢專章,針對所謂危險駕駛進行規範。而此危險駕駛的範圍,肯定不能只有酒駕,也應包括毒駕、超高速駕駛等。至於因危險駕駛而致人於死的情況,就可參酌刑法第277條第2項的傷害致死罪的法定刑,即規定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如此的立法方式,既未破壞現有的刑法體系,也是本於相同事務應為相同處理的平等原則。 專欄屬作者個人意見,文責歸屬作者,本報提供意見交流平台,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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