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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訊息描述:

開箱文《大亨小傳》費茲傑羅未完成的遺世長篇小說
繁體中文版首度上市
獨家附錄〈費茲傑羅小傳〉,完整收藏其書信手稿、工作筆記、小說情節表打字稿、珍貴日常照片、作家生平紀事

這部小說比我任何其它小說更像《大亨小傳》──史考特?費茲傑羅
上班族省錢大作戰熱賣產品
繼《大亨小傳》後,費茲傑羅傾盡生命,
產品 塑造影壇的蓋茲比,揭露爵士年代不為人知的好萊塢幕後……

從費茲傑羅遺落下最後一部的未完稿,
閱讀修復他逝前那365個落魄,卻又懷抱天真自信的執著。
省錢妙招
首選 1930年代的好萊塢,歌舞昇平、紙醉金迷,故事的主角是極為成功的知名製作人門羅?史塔,他有權、有勢、聰明且深具魅力,對電影的每個面向都非常熟悉,並且建立起一個由他主導的製作體系。他在23歲時就征服了好萊塢,他的腦中隨時都有大量令人難以置信的好點子,等到他35歲時,他已經是一個掌控上下游所有角色的大人物了。

但他的人生卻是一片空白,或者說,工作就是他的人生,他一天要工作十八個小時,從不間斷,因為他得這樣做,他也沒有理由不這樣做。除了電影之外,他的生活乏善可陳,直到他因為片廠突然出現的一場意外中遇見了她,美麗的凱薩琳?摩爾,一位無法在人間看到的,酷似他前妻的女子。除此之外,他還要面對另一項沉淪,即是權力……

我不是一個偉大的人,但是我的天才有一種無私的客觀性質,為了保存它的基本價值,我一小塊、一小塊地犧牲它。這有一種史詩式的莊嚴。反正我在工作之餘,也常用這種自我陶醉的思想來安慰自己。──史考特?費茲傑羅

「費茲傑羅不斷地把自己滲入到他小說的人物裡去,是為了他要重建一種想像中的美國式生活。」──Charles E, Shain(文學評論作家)

「費茲傑羅時常發掘他的童年,正如他發掘他生命中的每一個階段,以搜集寫作資料。」──Charles E, Shain(文學評論作家)

「費茲傑羅感受到這種深刻的孤寂。我們只有了解他想克服孤寂卻欲振乏力的情形下,才能體會他的恐慌性尋歡作樂和強迫性酗酒。」──Rollo May(心理學家)

熱銷產品 和《大亨小傳》一樣,《最後的大亨》具有一種神奇的力量……費茲傑羅精湛的描寫出好萊塢及那些大人物與小人物的真實面目。──詹姆斯?瑟伯(美國幽默作家、漫畫家,曾任雜誌《紐約客》編輯)

重要事件

介紹 ◎1976年改編同名原著電影上映,由勞伯?狄尼洛主演門羅?史塔省錢王經典產品


商品訊息簡述:

  • 原文作者: F.Scott Fitzgerald
  • 譯者: 黃福海
  • 出版社:野人   
    新功能介紹
  • 出版日期:2014/03/05
  • 語言:繁體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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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附上一則新聞讓大家了解時事



林東芳牛肉麵搬家踩「大地雷」 慘賠上千萬漲價補洞
曾入選平民版米其林「必比登推介」的北市知名牛肉麵名店林東芳牛肉麵,去年1月才剛搬到安東街巷子裡,但今年3月突然又重新搬回八德路,在搬家前夕麵類價格還調漲了10元。據了解,漲價的原因正是因為林東芳牛肉麵踩到「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大地雷被迫關門重找新店面,因此慘虧數千萬元才必須靠漲價彌補損失。
 
據自由時報報導,北市都發局證實,林東芳牛肉麵安東街店址是因違反「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因此被迫關門。據「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及「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標準」規定,「第三種住宅區」內的商家須臨接6公尺寬道路,餐飲業則須臨接8公尺以上道路,否則將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開罰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
 
林東芳租下安東街3連棟店面打通1、2樓,共砸下2千多萬全面裝修,去年1月1日才搬過去,不料僅短短1流行購物年時間再度搬家,當時不少當地居民推測是因巷子窄,加上人龍排隊危險遭檢舉。但有知情人士指出,林東芳牛肉麵是因砸下2千多萬裝修,搬家要先將3間店面恢復原狀交還給房東,再加上新店面裝修要再多花一筆錢,因此才會決定在今年2月11日公告麵類調漲10元。


 【專欄】酒駕致死該不該以故意殺人論


面對酒駕致人於死的案件頻傳,法務部正研擬修法,並考慮對酒測值達一定數額以上者,視同具有殺人之不確定故意,期能保護大眾的生命安全。惟如此的作法,能否有效嚇阻酒駕,不得而知,卻必紊亂現有的刑法規範體系。


在2013年,為使取締酒駕的標準客觀化,就於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明訂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而駕車者,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於第2項,對於酒駕致死的法定刑,也從原來的1到7年有期徒刑,提高至3到10年有期徒刑。


而在如此的修法下,雖然警察取締酒駕的案件,並無明顯增加,即在每年10萬件至11萬件間徘徊,但在酒精濃度標準客觀化後,警察移送檢察官的案件數,就突破六萬件。同時,每年酒駕致死的人數,也從2012年的375人,逐年下降,至2017年降為87人,而2018年,則略微上升至100人。顯見,將酒測值標準化後,雖然取締案件並未減少,但死亡人數卻有大幅降低的趨勢,是否與重刑化的政策有因果關係,就值得進一步探究。


不過,如此的加重,對於致人於死的部分,仍是以過失看待,那就產生一個問題,即在酒精濃度超高或者一再酒駕的情形,因此所造成死亡結果,難道不能算是殺人故意嗎?這其中的關鍵,就在於刑法的不確定故意與有認識過失,到底如何區分。


所謂不確定故意,依據刑法第13條第2項,就是對犯罪事實有預見,且對於結果發生無違背行為人的本意。至於有認識過失,依據刑法第14條第2項,對犯罪事實有預見,但於結果的發生,卻違背了本意。也就是說,兩者的區別,不在於有無預見犯罪事實,而在最終結果的發生,是否違背自己的本意。惟是否違背本意,乃存在於人的內心,於具體案件,還是得依靠客觀事證來判斷。而因酒駕的場合,即便駕駛者對於極高的肇事可能有所認知,但除非有超越一般人合理懷疑的證據,來證明對撞死人的結果為其所欲,否則,就只能算有認識過失,也是目前司法實務面對酒駕致死案件的處理常態。


毒駕、超高速駕駛如何比照立法?


既然,刑法第185條之3第2項的酒駕致死罪,似乎無法有效防制悲劇的發生,且不確定故意與有認識過失的區別,即是否違背本意,本就要審酌客觀情狀,那是否將一定酒測值以上者,直接立法視為不確定故意,並以刑法第271條第1項,即法定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的殺人既遂罪論處,既比現有的刑罰重,又有一致化的標準。


只是到底要以何等酒測值為標準,勢必就有爭執,亦嚴重侵蝕司法者於個案差異而須為不同對待的判斷餘地。尤其每個人的身體狀況不同,且警察實施酒測屬隨機,硬性規定酒測值,並擬制為不確定的殺人故意,先不論酒駕者會否想方設法拖延酒測時間,恐連警察、檢察官,甚至是法官,都會用盡辦法來為其脫離這個酒測值。而一旦立法,如將呼氣酒精濃度訂為千分之0.75以上,則於酒測超過此標準,卻未肇事的場合,是否也該以殺人未遂罪論?此外,同屬危險駕駛者,如毒駕、超高速駕駛等等,又該如何比照立法,肯定也是一大疑問。


總之,如果認為對酒駕的刑罰不夠重,是否就得於刑法中,另行開闢專章,針對所謂危險駕駛進行規範。而此危險駕駛的範圍,肯定不能只有酒駕,也應包括毒駕、超高速駕駛等。至於因危險駕駛而致人於死的情況,就可參酌刑法第277條第2項的傷害致死罪的法定刑,即規定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如此的立法方式,既未破壞現有的刑法體系,也是本於相同事務應為相同處理的平等原則。 專欄屬作者個人意見,文責歸屬作者,本報提供意見交流平台,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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