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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訊息描述: 本書主要以王教授長期對殯葬服務的理解,進行系統化和理論化的彙整;部分章節係徵引中國大陸民政部社會事務司於1995年編寫的《防腐整容學》及醫學院校編寫的一些同類教材,並根據殯儀館現行的防腐、整容、化妝的實際情況進行摘錄,並重新排列順序;至於治喪禮儀的內容讀者可參考了台灣地區業者所提供的禮儀專業服務,以補中國大陸地區簡易治喪過程的不足。

周年慶新上市此外,於本次繁體版的附錄中,由蘇家興撰寫,特別增列了台灣地區殯葬服務產值數據,與使傳統殯葬服務更最暢銷產品為人性化、現代化的臨終關懷與後續關懷等單元,期使讀者瞭解近十年來台灣地區的現代化殯葬服務概況,以及永續關懷服務的發展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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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夫子

本名王治國,湖南人,出生於長沙市,1977年畢業於湖南師範學院(今湖南師範大學),1981年底特價產品畢業,執教至今,現擔任長沙民政職業技術學院殯儀系系主任。作者興趣廣泛,尤愛經史網路熱銷文哲,對中國傳統文化極具熱情,手不釋卷,筆耕不止,多有心得,著有百餘萬字,至今已出版有《殯葬文化學》、《殯葬服務學》與《殯葬管理學》等多本著作。

蘇家興比價撿便宜台灣高雄市人,國立台北護理學院(今為「國立台北護理健康大學」)生死教育與輔導研究所畢業,曾任大學助教,與保險、休閒娛樂與殯葬服務等產業之專業經理人,投入殯葬服務產業已十餘年,繆力提昇台灣殯葬文化水準與殯葬服務產業之創新。


商品訊息簡述:

  • 出版社:威仕曼文化   
    新功能介紹
  • 出版日期:2010/12/01
  • 語言:繁體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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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附上一則新聞讓大家了解時事



印度補習班大火 學生跳樓驚悚逃生19人喪命
印度西部古吉拉特邦大城蘇拉特,一間商業大樓24日發生大火,由於當時有許多學生,正在裡面的補習班上課,許多人被迫跳窗逃生,這起火災造成至少19名學生死亡,其中有3人是因為跳樓,傷重不治。

大樓另一端冒出濃濃黑煙,這邊有民眾從窗戶爬出,藍衣男子先是雙手拉著吊在窗邊,然後疑似體力不支鬆手墜落,接著又有多人紛紛墜樓,有人則乾脆從窗邊一躍而下,還有人接連跳下,在空中與另一名墜落的人相撞,一起落地。

只有一人爬到下一層樓,站在窗外等待救援。其他人雖然企圖以同樣方式逃生,最後卻都失手落下,甚至有明顯身形嬌小的孩童,看似被拋出窗外,引起下方驚叫連連。

最後只有3人成功爬到三樓外面,由雲梯車救好康限定商品下,印度西部古吉拉特邦大城蘇拉特,一間四層樓高的商業大樓,24日下午發生火災,由於許多學生當時正在裡頭的補習班上課,當局表示,死傷多是14到17歲的未成年人,除了因吸入濃煙遭火吻喪命,還有跳樓逃命的人傷重不治。

印度記者:「當局表示這是一棟違章建築,建築屋主已經逃跑。」

初步調查,起火原因可能是因為電線短路,總理莫迪在網路發文哀悼向傷患致意,也承諾提供家屬最大協助。這是當地一年內第二度有補習班發生嚴重大火,造成學生喪命。當局下令,立刻關閉古吉拉特邦所有補習班,進行消防檢查,要避免再有類似悲劇發生。


 【專欄】酒駕致死該不該以故意殺人論


面對酒駕致人於死的案件頻傳,法務部正研擬修法,並考慮對酒測值達一定數額以上者,視同具有殺人之不確定故意,期能保護大眾的生命安全。惟如此的作法,能否有效嚇阻酒駕,不得而知,卻必紊亂現有的刑法規範體系。


在2013年,為使取締酒駕的標準客觀化,就於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明訂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而駕車者,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於第2項,對於酒駕致死的法定刑,也從原來的1到7年有期徒刑,提高至3到10年有期徒刑。


而在如此的修法下,雖然警察取締酒駕的案件,並無明顯增加,即在每年10萬件至11萬件間徘徊,但在酒精濃度標準客觀化後,警察移送檢察官的案件數,就突破六萬件。同時,每年酒駕致死的人數,也從2012年的375人,逐年下降,至2017年降為87人,而2018年,則略微上升至100人。顯見,將酒測值標準化後,雖然取締案件並未減少,但死亡人數卻有大幅降低的趨勢,是否與重刑化的政策有因果關係,就值得進一步探究。


不過,如此的加重,對於致人於死的部分,仍是以過失看待,那就產生一個問題,即在酒精濃度超高或者一再酒駕的情形,因此所造成死亡結果,難道不能算是殺人故意嗎?這其中的關鍵,就在於刑法的不確定故意與有認識過失,到底如何區分。


所謂不確定故意,依據刑法第13條第2項,就是對犯罪事實有預見,且對於結果發生無違背行為人的本意。至於有認識過失,依據刑法第14條第2項,對犯罪事實有預見,但於結果的發生,卻違背了本意。也就是說,兩者的區別,不在於有無預見犯罪事實,而在最終結果的發生,是否違背自己的本意。惟是否違背本意,乃存在於人的內心,於具體案件,還是得依靠客觀事證來判斷。而因酒駕的場合,即便駕駛者對於極高的肇事可能有所認知,但除非有超越一般人合理懷疑的證據,來證明對撞死人的結果為其所欲,否則,就只能算有認識過失,也是目前司法實務面對酒駕致死案件的處理常態。


毒駕、超高速駕駛如何比照立法?


既然,刑法第185條之3第2項的酒駕致死罪,似乎無法有效防制悲劇的發生,且不確定故意與有認識過失的區別,即是否違背本意,本就要審酌客觀情狀,那是否將一定酒測值以上者,直接立法視為不確定故意,並以刑法第271條第1項,即法定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的殺人既遂罪論處,既比現有的刑罰重,又有一致化的標準。


只是到底要以何等酒測值為標準,勢必就有爭執,亦嚴重侵蝕司法者於個案差異而須為不同對待的判斷餘地。尤其每個人的身體狀況不同,且警察實施酒測屬隨機,硬性規定酒測值,並擬制為不確定的殺人故意,先不論酒駕者會否想方設法拖延酒測時間,恐連警察、檢察官,甚至是法官,都會用盡辦法來為其脫離這個酒測值。而一旦立法,如將呼氣酒精濃度訂為千分之0.75以上,則於酒測超過此標準,卻未肇事的場合,是否也該以殺人未遂罪論?此外,同屬危險駕駛者,如毒駕、超高速駕駛等等,又該如何比照立法,肯定也是一大疑問。


總之,如果認為對酒駕的刑罰不夠重,是否就得於刑法中,另行開闢專章,針對所謂危險駕駛進行規範。而此危險駕駛的範圍,肯定不能只有酒駕,也應包括毒駕、超高速駕駛等。至於因危險駕駛而致人於死的情況,就可參酌刑法第277條第2項的傷害致死罪的法定刑,即規定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如此的立法方式,既未破壞現有的刑法體系,也是本於相同事務應為相同處理的平等原則。 專欄屬作者個人意見,文責歸屬作者,本報提供意見交流平台,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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